我与妻子结婚多年后没有孩子,我们于前年收养了一个5岁的小男孩。现在我与妻子协商离婚,我同意孩子随我生活,妻子说孩子不是她亲生的,她不愿给孩子抚养费。请问妻子的说法合理吗
安毅昆法官: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就是说,孩子虽不是你们亲生的,但已经和你们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你们离婚后,你前妻应给付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