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需严惩假冒结婚者

2017年4月2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核心提示:一直以来,假冒结婚的案件屡禁不止,假冒结婚不仅伤害法治尊严,而且可能衍生伦理问题,甚至滋生矛盾纠纷、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需要严惩假冒结婚者,不应放任自流。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一名女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达结婚的目的,使用哥哥女友的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婚后带来一系列家庭成员和亲戚的混乱关系。仁化县法院近日通报,法庭审理确认始兴县民政局对这一荒唐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颁发的涉案结婚证。

  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结婚证,虽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也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假冒结婚的手段多么高明,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审查关口还需进一步从严把握。

  当前,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婚姻登记申请人的婚姻事实,是基于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照片等,只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形式合法即可,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自担。

  尽管如此,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对假冒结婚放任自流,毕竟假冒结婚不仅伤害法治尊严,而且可能衍生伦理问题,甚至滋生矛盾纠纷、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平心而论,现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也不现实,但并非对假冒结婚就束手无策。

  婚姻登记机关一方面要运用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平台,及时过滤一些假冒结婚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应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一旦发现假冒行为,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也要做个细心人、有责任感的人,尽量压缩假冒结婚的生存空间。

  原标题:假冒结婚亟待依法惩处

  为您推荐:

  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

  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如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