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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立法频现夫妻财产互查规定

2015年4月12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得通过,舆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注再次高涨,“夫妻财产互查”又一次成为热点。

  夫妻财产互查规定频现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其实,提出夫妻财产可以互查,济南并非首家。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列明,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亦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类似规定的频繁出台并非偶然。根据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发现,2010年,我国共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5300多对。其中,四川省登记离婚的人数最多,全年有169294对夫妻登记离婚。而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甚至人财两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多数是离婚女性。

  “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财产主张,必须进行相关举证。而如果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了解实际财产状况,离婚时财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规定夫妻财产互查是有必要的。

  对于这一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也表示赞同,他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书面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利了解该财产的情况。

  近半被调查者表示支持

  自面世之日起,“夫妻财产互查”这一规定就面临两大争议:一是该条文在保证一方权益的同时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二是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