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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无共同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015年8月24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等法律适用。

  法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还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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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律师:王林 [苏州]
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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