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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23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律师:王林 [苏州]
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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