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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的概念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如何认定

2020年8月7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宋,苏州婚姻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的概念

  一、关于共同财产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如何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对此,尽管我国婚姻法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规定,但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的该协议内容应否得到法院的确认,笔者却不能苟同。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


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遭遇尴尬;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


  当然,在离婚诉讼中也确实存在有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将财产善意赠与的协商情况,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赠与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应否审查,笔者仍持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