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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2020年8月10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宋,苏州婚姻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法律条款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为既然结婚的男子有继承权,那么已婚的妇女自然也有继承权,不能因女儿出嫁便不允许其继承,否则便是违背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继承已死妻子的财产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继承其财产也不应予以阻挠,寡妇带走她继承的财产改嫁是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的。另外,继承遗产的份额上男女也应平等。《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加作了明确的规定。妇女财产继承权在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历史文化和世俗的偏见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三纲四常;,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的千年古训。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所以说几千年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习俗还根深蒂固地在许多人的头脑中生根。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也明显歧视妇女的权益。


  2、社会分化的原因


  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上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少,而在社会中下层乃至底层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就总体状态而言,妇女无论在对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还是在对文化资源的拥有上,均与男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同时必须应对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受到的歧视,也要反对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对待。女性在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事实表明: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受到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限制,她们是需要社会救助与家庭扶助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侵犯妇女权益者应如何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中国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规定,它们施行后的实际效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总体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再则,《继承法》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使有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的妇女,错失了诉讼的时间。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不能被剥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予保护;的是胜诉权,但还有通过法院调解的可能。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连起诉权也不得行使,更谈不上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得到继承权了。继承法规定的;不得提起诉讼;非但无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反而会引起当事人之间长期的争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3、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往往无法让农村妇女在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可以三十年不变,女儿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看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否则,妇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适用抽象、模糊的基本原则有可能导致有法不依。《继承法》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冲突应通过修改《继承法》以求得妥善而根本的解决。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 冲突 继承法


  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末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10月11日上午,纳溪区人民法院不以《继承法》为据,而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为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件,《法制日报》、《南方周末》、《中国妇女报》等全国性报纸以及四川各大报都作了比较详尽的报道,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其中有些法律问题亟需搞清,以利于守法、司法和立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 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判案依据。


  首先,民事法律规定依照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定和不确定性规定两大类。确定性规定详尽无遗地、具体全面地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并未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地、个别地调整社会关系留下余地。而不确定性法律规定并不对公民民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及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是使用模糊概念,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具体问题的权力。当民法针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有确定性规定时,只能适用该法律规定而排除不确定性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性法律规定,而《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确定性规定。所以,本案应该适用《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能只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


  有人认为原告是不光彩的;第三者;,因而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其实,法律规定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别调整或规范调整,其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和事件,而不是特定的个人及有关事件。法律规定的优点在于它不受个人感情倾向和喜怒哀乐变化的影响,具有客观性,它不问个人道德的高下、品行的优劣一体适用同一法律规定,这实际上也就是法治的优点。尽管原告是道德上有瑕疵的;第三者;,但只要她是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法律主体,她便有权利接受遗赠。除非《继承法》对受遗赠的主体设定了限制。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案依据有其特定的前提和条件。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它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制定民事特别法的准则。它既具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又具有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但是,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