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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内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8月7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东莞律师认为,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来区别认定“投资收益”的归属:

      1.一方以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或依法归一方所有的婚内个人财产,下同)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是在婚内取得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认定为该方个人所有;但若另一方能够证明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包括维护.修缮等,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征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后者原则上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