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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2020年7月13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宋,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第五十五条和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