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之后如何分割 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2020年8月7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zshyjtls.cn/

  宋,苏州婚姻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之后如何分割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网友:我跟女友同居期间购了一套房,现因感情不和要分手,请问房子怎么分割


  江西邝律师: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那么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实践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付现、承诺、协议约定、权利转让四种。下面在本文介绍分手费给付方式的相关知识。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付现。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承诺。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1、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2、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3、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权利转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